嚴定應試人事例敕

嚴定應試人事例敕
作者:李純 
(唐憲宗)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061

自今已後,州府所送進士,如跡涉疏狂,兼虧禮教,或曾為官司科罰,或曾任州儲小吏,有一事不合入清流者,雖薄有詞藝,並不得申送入。如舉送以後事發,長吏奏停見任,如已停替者殿二年,本試官及司功官見任及已停替,並量事輕重貶降。仍委御史台常加察訪。

本唐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遠遠超过100年。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