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

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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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性法规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四川省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四川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公民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报名旁听会议。旁听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15名。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7日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主要内容和公民旁听报名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公民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限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报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委托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办理报名手续。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确定旁听公民后,发给旁听证。旁听公民凭旁听证进人会场旁听会议。

第六条 旁听公民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可以提出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可以组织旁听公民进行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七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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