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規定

四川省公民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規定
制定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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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四川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四川省公民旁聽省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會議規定

(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密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與人民群眾的聯繫,增強公民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時,公民可報名旁聽會議。旁聽公民人數一般不超過15名。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7日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通過新聞媒介向社會公告會議時間、主要內容和公民旁聽報名的有關事項。

第四條 公民可持本人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限內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報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可以委託市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辦理報名手續。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確定旁聽公民後,發給旁聽證。旁聽公民憑旁聽證進人會場旁聽會議。

第六條 旁聽公民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內容,可以提出建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可以組織旁聽公民進行專題座談,聽取意見,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 旁聽公民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議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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