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公署训令各县知事
四川省长公署训令各县知事 作者:四川省政府 中華民國8年(1919年)4月7日 |
《川汉路勒追债务》,《民国日报》1919年4月7日 |
案据前川汉铁路总公司清算处呈称:窃本处奉令成立,负有索取债权、清偿债务之责。现查接管账内,前川汉铁道银行放出各债,以及拨借各款,计达十余万两之多,亟应照数索取,以重股款,而资结束。惟查各债务人现住省城者少,而散处各县者多,经本处迭函催收,各债务人非借故支吾,即抗不答复;近复登报声告,限期归还,亦置之不理。
若任其宕延敷衍,不惟有负钧署委任之雅意,且于股款前途,影响甚大。本处为维持股款起见,应尽索取债权之职责,是以开具各债务人姓名住址,及应该各数目清单,呈请钧署俯赐查核,分别债务人在成都审判厅管辖地者,即由厅起诉追缴,其散处各县者,即饬各该厅县按名传案讯追。再查铁道银行条例,载有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者,由担保人照数代偿之规定,传债务人追交外,并恳饬将各担保人一并查传严追,以免迁延,并饬各县将办理情形,呈由钧署转饬本处备案,以资结束。所有呈请按照各债务人所在厅县,饬即传案勒追各款,以维股本各缘由,是否有当,理合呈请钧署核夺,指令祗遵。计黏呈各债务及担保人姓名县籍住址,暨应该各款数目清单一纸等情。据此,曾经令准分饬各县按名传案讯追。惟因单列债务人、担保人住址,未能填注明晰,且各填原住街道,恐时过境迁,有移徙情事,令饬确切查明另单赍呈核办在案。兹复据该处遵照查明各债务人及担保人现在住址,并其原籍县份另缮清单呈送前来。除指令照准,并分令外,合亟照抄清单将在该县之债务人先行传县讯追,如有延宕情事,即传担保人到案,勒令如数缴清,其担保人未在该县者,应咨由原籍或现住县份,查传追缴,事关公款,着即赶速妥办,勿稍瞻徇延误为要,仍将制办情形报查,切切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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