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59号 1992年6月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同意新建福州长乐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2〕5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立项的报告》(闽政〔1992〕综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
二、机场场址确定在福州市长乐县漳港乡和湖南乡交界处。
三、机场飞行区按B747-400型飞机起降要求设计,航站区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设计。总投资控制在十五亿元以内,资金由你省筹措解决,其中还款亦由你省负责。
四、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五、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
(本文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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