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福州長樂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新建福州長樂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2〕59號 1992年6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同意新建福州長樂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2〕59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要求新建福州長樂國際機場立項的報告》(閩政〔1992〕綜35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新建福州長樂國際機場。
二、機場場址確定在福州市長樂縣漳港鄉和湖南鄉交界處。
三、機場飛行區按B747-400型飛機起降要求設計,航站區按二○○五年旅客吞吐量設計。總投資控制在十五億元以內,資金由你省籌措解決,其中還款亦由你省負責。
四、有關空中交通管制和其他具體事宜,請商有關方面辦理。
五、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批。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二年六月三日
(本文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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