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7〕9号 1997年2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7〕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请示》(鲁政发〔1995〕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济宁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民用航站。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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