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濟寧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濟寧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7〕9號
1997年2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同意濟寧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7〕9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民航總局: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申請將濟寧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請示》(魯政發〔1995〕114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濟寧機場實行軍民合用,機場的使用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二、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建立民用航站。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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