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8〕29号 1998年4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8〕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民航总局: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韶关机场扩建改造为军民两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韶关机场实行军民合用。
二、机场按波音737―300型飞机使用要求进行扩建改造,其中:飞行区按4C级标准、航站区按5000平方米建设。所需建设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筹措解决。
三、机场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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