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韶關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同意韶關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8〕29號 1998年4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同意韶關機場實行軍民合用的批覆
國函〔1998〕29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民航總局: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韶關機場擴建改造為軍民兩用機場的請示》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韶關機場實行軍民合用。
二、機場按波音737―300型飛機使用要求進行擴建改造,其中:飛行區按4C級標準、航站區按5000平方米建設。所需建設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籌措解決。
三、機場的使用管理,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民合用機場使用管理的若干暫行規定》(國發〔1985〕143號)執行。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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