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4〕61号 1994年6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4〕61号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授予吉林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张学忠武警大校警衔。
二、授予辽宁省公安厅警卫处副处长于俊东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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