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4〕61号
1994年6月2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4〕61号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授予吉林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张学忠武警大校警衔。

二、授予辽宁省公安厅警卫处副处长于俊东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