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授予張學忠、於俊東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授予張學忠、於俊東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4〕61號
1994年6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授予

張學忠、於俊東武警警銜的命令

國函〔1994〕61號

公安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

一、授予吉林省公安廳警衛處處長張學忠武警大校警銜。

二、授予遼寧省公安廳警衛處副處長於俊東武警上校警銜。

                        國務院總理  李 鵬

                        中央軍委主席 江澤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