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潮水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潮水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71号
1985年5月2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新建潮水民用机场的批复

 
国函〔1985〕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建设蓬莱潮水民航机场的请示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建潮水民用机场。

二、该机场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按起降MD—80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进行设计。

三、所需建设资金六千万元,由国家投资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山东省和烟台市自筹解决。

四、有关飞行航线、航班等具体事宜,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商中国民航局、海军、空军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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