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49号
1985年4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问题的批复

国函〔198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空军、中国民用航空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军民共用大东沟机场开辟丹东民用航线的请示》和《关于军民共用丹东大东沟机场改为浪头机场的报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军浪头机场,现批复如下:

一、为便于机场管理、利于战备训练和保证军、民航飞行安全,民用设施要与军队分开建设,自成体系。在机场内新建设施,应根据空军机场的规划进行安排。

二、使用机型根据机场的设计能力确定,需要部队提供的保障项目,由军民双方商定,并按起飞架次收费。

三、关于开辟具体航线问题,由民航局按规定另行报批。

具体事宜,请辽宁省人民政府与空军、民航局商定。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