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浪頭機場問題的批覆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民航使用空軍浪頭機場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49號
1985年4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

民航使用空軍浪頭機場問題的批覆

國函〔1985〕49號


遼寧省人民政府、空軍、中國民用航空局: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軍民共用大東溝機場開闢丹東民用航線的請示》和《關於軍民共用丹東大東溝機場改為浪頭機場的報告》悉。同意民航使用空軍浪頭機場,現批覆如下:

一、為便於機場管理、利於戰備訓練和保證軍、民航飛行安全,民用設施要與軍隊分開建設,自成體系。在機場內新建設施,應根據空軍機場的規劃進行安排。

二、使用機型根據機場的設計能力確定,需要部隊提供的保障項目,由軍民雙方商定,並按起飛架次收費。

三、關於開闢具體航線問題,由民航局按規定另行報批。

具體事宜,請遼寧省人民政府與空軍、民航局商定。

國 務 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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