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
国发〔1973〕60号
1973年5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调整邮电体制问题的通知

国发〔1973〕60号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

  关于恢复邮电部、调整邮电体制问题,中央已于一九七三年三月六日批准。地方各级邮电部门的合并工作,应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党的“九大”团结胜利路线,顾全大局,加强团结,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无产阶级政策,坚决贯彻“精兵简政”和勤俭节约的方针,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采取先领导机关,后基层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妥善安排好邮电通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现将邮电体制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邮电部恢复后,撤销电信总局和交通部邮政总局。各省、市、自治区邮政局和电信局合并,恢复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地、市、县邮政局和电信局合并,恢复邮电局。各省、自治区领导机关所在地城市和中央直辖市的邮政局和电信局一般仍可分设,长途电信局和市内电话局除北京、上海市外应合设为电信局。各省、市、自治区机要通信局,均应归邮电管理局领导。

  二、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领导。北京市邮政局、长途电信局和市内电话局,由邮电部和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邮电部为主,党政工作由北京市负责。地、市、县邮电局,由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和地、市、县革命委员会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为主,党政工作由地、市、县负责。

  三、原交通部邮政总局和电信总局直属的企业(不得转产)、事业单位和邮电院校,原则上应下放地方管理,有的可实行省、市、自治区和邮电部双重领导。下放的具体事宜,由邮电部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协商办理,逐个落实,并切实做好交接工作。

  四、邮电干部和技术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调剂的邮电干部和技术人员,由邮电部与有关地方党委协商调动。

  五、邮电各项计划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邮电生产建设计划,纳入省、市、自治区国民经济计划。邮电一级(跨省)干线和通信卫星地面站、国际无线电台的生产、建设、物资、维护以及由全国集中支付的费用,均纳入国家计划。邮电业务收入,除北京市外,均纳入省、市、自治区财政计划。上述计划管理体制,自一九七四年起执行。一九七三年邮电各项计划渠道不变。

  六、邮电业务的方针政策、长远规划、国际通信、邮电干线的指挥调度、全国统一的规章制度、邮电技术标准、邮票印制和发行,以及其他必须全国统一的邮电业务工作,由邮电部管理。

  请各省、市、自治区接此通知后,立即着手进行邮电合并工作,并将贯彻执行情况报告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军事委员会

                      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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