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郵電體制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調整郵電體制問題的通知
國發〔1973〕60號
1973年5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中央軍委

關於調整郵電體制問題的通知

國發〔1973〕60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大軍區、省軍區,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

  關於恢復郵電部、調整郵電體制問題,中央已於一九七三年三月六日批准。地方各級郵電部門的合併工作,應在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統一領導下,堅持黨的「九大」團結勝利路線,顧全大局,加強團結,認真落實黨的各項無產階級政策,堅決貫徹「精兵簡政」和勤儉節約的方針,深入細緻地做好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採取先領導機關,後基層單位,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要妥善安排好郵電通信工作,確保通信暢通。現將郵電體制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一、郵電部恢復後,撤銷電信總局和交通部郵政總局。各省、市、自治區郵政局和電信局合併,恢復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地、市、縣郵政局和電信局合併,恢復郵電局。各省、自治區領導機關所在地城市和中央直轄市的郵政局和電信局一般仍可分設,長途電信局和市內電話局除北京、上海市外應合設為電信局。各省、市、自治區機要通信局,均應歸郵電管理局領導。

  二、各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由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領導。北京市郵政局、長途電信局和市內電話局,由郵電部和北京市革命委員會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郵電部為主,黨政工作由北京市負責。地、市、縣郵電局,由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和地、市、縣革命委員會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省、市、自治區郵電管理局為主,黨政工作由地、市、縣負責。

  三、原交通部郵政總局和電信總局直屬的企業(不得轉產)、事業單位和郵電院校,原則上應下放地方管理,有的可實行省、市、自治區和郵電部雙重領導。下放的具體事宜,由郵電部和有關省、市、自治區協商辦理,逐個落實,並切實做好交接工作。

  四、郵電幹部和技術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需要在全國範圍內調劑的郵電幹部和技術人員,由郵電部與有關地方黨委協商調動。

  五、郵電各項計劃實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區兩級管理。省、市、自治區以下各級郵電生產建設計劃,納入省、市、自治區國民經濟計劃。郵電一級(跨省)幹線和通信衛星地面站、國際無線電台的生產、建設、物資、維護以及由全國集中支付的費用,均納入國家計劃。郵電業務收入,除北京市外,均納入省、市、自治區財政計劃。上述計劃管理體制,自一九七四年起執行。一九七三年郵電各項計劃渠道不變。

  六、郵電業務的方針政策、長遠規劃、國際通信、郵電幹線的指揮調度、全國統一的規章制度、郵電技術標準、郵票印製和發行,以及其他必須全國統一的郵電業務工作,由郵電部管理。

  請各省、市、自治區接此通知後,立即着手進行郵電合併工作,並將貫徹執行情況報告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軍事委員會

                      一九七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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