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农副业生产和训练场用地等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关于军队农副业
生产和训练场用地等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1〕9号
1981年5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委
文件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联合调查组《关于军队农副业生产和训练场用地等问题的调查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多年来,军队从事农副业生产是有成绩的,对解决军队实际困难,减轻国家负担,支援社会主义建设,以及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这对保持和发扬我军艰苦奋斗的光劳传统也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当前国民经济情况和军队存在的实际困难,军队农副业生产还需要继续搞好,但对存在的土地矛盾,应认真予以解决。有关地方政府要继续积极支持军队搞好农副业生产,对军队进行军事训练、武器装备试验和国防设施所必需的用地,亦应给予保证。军队同志则应充分注意我国人多地少的客观情况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尽量节约用地,照顾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

  解决好军队和地方的土地矛盾,是关系到改善军民关系、促进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要求:各有关地方政府和军队都要从实际出发,本着军民兼顾、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原则,由双方领导同志亲自出面,经过充分协商,认真做好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尽快把问题解决好。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大军区、军兵种,要在半年之内把解决情况联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做一次报告。

附:

关于军队农副业生产和训练场用地等问题的调查报告

  遵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于1980年10月、11月间,分三路到河北、山西、山东、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青海等九个省,就军队农副业生产和训练场用地等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组听取了所到地区军队、地方各级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就有关问题共同进行了研究。现将主要情况和意见报告如下:

(一)

  驻九省的军队,大规模地经营农副业生产,一般是从60年代初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发展起来的,到70年代初种地最多。1972年以后。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农副业生产主要解决“三粮”(补助粮、饲料粮、种子粮)的指示,军队各单位分别作了压缩。目前,驻九省军队农副业生产,有军、师农场,团生产点和连队业余生产3种形式。据军队统计,共用地××××亩,其中国有土地××××亩,占95%,集体土地×××亩,占5%,使用草原××××亩(地方统计的数字较多)。驻九省军队年产粮食××多斤,约占全军粮食产量的一半以上,菜自给率为50%至80%(华北较高),肉自给率为56%至82%(西北较高)。军队农场生产的粮食,主要用于战士、基层干部和新兵集训口粮补助,临时来队的战士家属吃粮,以及饲料粮和种子粮等。这几项补助粮,沈阳军区每年共需××××斤,约占总产量的65%,兰州、北京、济南军区约占总产量的80%。补助粮的粮款,沈阳、兰州军区基本上是从军队农场收益中解决的,北京、济南军区还需要从军办工厂(包括家属工厂)收益中补贴一部分。此外,部队每年还上缴国家一些粮食,如沈阳军区部队农场,20多年来交售国家粮食×××斤。总的看,军队搞农副业生产是有成绩的,对解决军队实际困难,减轻国家负担,以及开发建设保卫边疆等方面,都起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军队农副业生产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一些地区军队农牧场和当地群众在土地问题上发生的矛盾急待解决。据驻9省军队统计,有争议的土地约54万亩(占驻九省军队农场用地总数的1/6左右),草场的争议更为突出。主要集中在河北保定地区、山西晋南地区、陕西三门峡库区、辽宁盘锦地区和甘肃甘南、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等地。有的地方由上书上访,发展到强种、毁苗、抢收、强牧。甚至打架斗殴。这些矛盾,大致有几种情况:一是军队使用社队的土地,数量虽少(9省约八万亩),但涉及面广,尤其在人均土地较少的晋、冀、鲁3省,矛盾较为突出。二是甘、海两省的少数民族地区,1958年以后军队在那里办了一些牧场,接收了支边青年垦殖的一些农场,随着当地人口的增加和牧业的恢复发展,加之草原严重退化,现在冬春草场严重不足,牧民的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强烈要求收回军队所用的土地。三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军队接收了一些国营农、林、牧场和劳改农场,现在这些单位有的要恢复和发展生产,进行教学、科研活动,有的要安排劳改、劳教人员,要求收回原来的土地。四是军队垦殖的荒地、撩荒地、河道变迁新淤出的土地,有的国营农场或当地社队对土地权属提出异议。此外,对有的军队农场向地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转让耕地或撩荒土地,当地群众也很有意见。

  鉴于以上情况,今后军队农副业生产要不要搞,如何搞,已成为军队和地方干部关心的问题,我们在调查中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分析了各种情况,认为我国人多地少,军队不办农场,固然有利于解决土地矛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但从当前国家经济情况看,军队如果不办农场,的确有许多实际困难不好解决。如战士、基层干部口粮补助,按现在国家供应标准,每人每天需补助二两;新兵集训口粮补助,临时来队的战士家属吃粮,饲料粮,以及基层伙食金额补助,野营训练损坏青苗的赔偿,使用社队菜地的报酬等等,目前大多由军队生产收益来补贴;军队正常经费的缺口,有的也是由生产收益来弥补的。所有这些,当前国家很难全部包下来。而军队的农副业生产已有一定的基础,用兵也不多,为了不使军队的生活水平下降,更好地完成战备训练任务,我们认为,军队继续搞好农副业生产是必要的。地方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要继续支持军队把农场办好。军队则应该充分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特点,尽量节约用地;要照顾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不要与民争利。对现有的矛盾,要通过军队和地方政府充分协商,认真加以解决。军队和地方政府,都要加强思想教育,作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通过解决土地矛盾,进一步改善军政、军民关系,促进安定团结。

  对于解决军队农副业生产用地的矛盾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原则意见:

 一、凡经过当地政府批准,或经当地政府和军队协商同意,由军队围海、围湖和开垦、复垦的耕地,仍应按原协议由军队继续耕种。军队撩荒的耕地,应交地方政府。今后不得随意围湖造田或在牧区开荒种地。

 二、军队使用国营农场的土地,凡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原则上应维持现状,虽经地方政府同意,但手续不完备的,须向地方政府补办手续。少数国营农场,由于耕地划归军队过多,对农场经营和职工生活影响较大的,本着统筹兼顾的原则,双方经过协商,作适当调整,必要时可退还一部或大部。军队使用农业科研、教育实验用地,原则上应予归还。

 三、军队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集体牧民放牧的草场,经营畜牧业生产或开荒种地,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群众要求收回的,军队原则上应逐步退还。其中矛盾尖锐的先解决。当地驻防部队所必需的耕地和草场,地方政府应给予安排。

 四、军队在其他地区使用集体农民的耕地,如当地人多地少,给群众生活带来困难,群众强烈要求退还的,军队应尽量退还。在人少地多的地区,如土地矛盾不突出,军队使用集体农民的土地可通过双方协商,维持现状。

 五、军队基层伙食单位所必需的菜地,当地政府应积极给予安排。使用社、队的耕地,按当地平均收益水平给以合理报酬,并相应减免其粮食征购任务。

 六、军队使用劳改农场的土地,应按中发<1980>6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原则上交回公安部门。如军队归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同当地政府协商调整。

 七、对存在争议的军队用地,由有关军队和地方政府协商解决。所有划归军队使用的土地,都应划定明确界线,稳定使用权。对划归军队使用的土地及土地上的设施、物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军队调动时,允许在军队内部调整使用,并向当地政府备案。军队不再使用的土地,应交给地方政府处理。在交还之前,一定要和有关方面协商好,防止引起地方或群众之间新的矛盾。

 八、过去军队使用国营农场的土地,自行转让给地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则上由当地政府收回,退还农场。

 九、军队农场要按照用兵少、产量高、收益大的要求,改善经营管理,进一步办好。按照因地制宜、相对集中的原则,凡适合统一经营的农场,都应集中统一管理。产品和收益的分配,应主要用于解决团以下部队的实际问题,对机关要从严控制,反对特殊化。军队农场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不断改善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十、军马场是全民所有制的军事企业,担负着补充军队骡马的任务。凡经当地政府批准给军马场使用的土地,草原以及场内资源,应维持原场界和协议。如需改变时,应由当地政府和军队协商,提出解决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和大军区按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处理。

(二)

  军队的军事训练场、武器装备试验场和国防设施(以下简称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用地,当前矛盾也很突出。一些地方反映,某些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占地过多,有的要求搬迁,有的因权属不明、地界不清发生争议,甚至发生群众强占军事场地耕种的现象。军队同志反映,现在新建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征用、借用土地很困难,原有场地和设施有的也很难管理,影响了军队正常训练、武器装备试验和国防设施的安全。我们认为,军队必需的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用地,各有关地方应给予保证。军队则应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情况,照顾当地群众的利益,尽量节约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和草场,提高土地利用率。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条意见:

 一、军队今后新建军事训练场地,一定要周密计划,慎重选点。大型场地如高炮和大口径地炮射击场、坦克团以上战术训练场、诸军兵种协同作战演习场等,一般应由大军区统一规划,统一修建,统一使用。其他中小型训练场地能集中的尽量集中修建,综合利用。现有的场地要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场地的利用率。

 二、现有的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用地,凡属地界不清、权属不明的,由当地政府和军队充分协商,尽快确定,妥善处理有关纠纷。地方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凡涉及军事设施的,要征求有关部队的意见。

 三、地方政府要协同军队共同做好对军事场地和军事设施的维护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社队和群众不要随意挤占军事场区内的土地。军队要注意节约用地,照顾群众的利益。在军事场区以外组织军事训练和演习,应尽量安排在农闲时间进行,以利群众生产。一些占地较多的大型军事训练场地,在不影响军事训练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有关军队和地方政府协商,可允许周围群众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组织地进去打柴、割草、放牧等,但不要损坏场区内的各种设施。军队进行实弹射击训练,要保证空中和地面的安全。

 四、新建国防设施不要占用名胜古迹和游览地区。在现有的军事设施管理区附近开展旅游事业或搞大的建筑,要征得有关部队的同意。

 五、为了确保军事训练,武器装备试验和国防设施的机密安全,加强法制,建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指定有关部门拟制保护军事设施机密安全法规。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地方和军队各有关单位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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