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農副業生產和訓練場用地等問題的調查報告的通知

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關於軍隊農副業
生產和訓練場用地等問題的調查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1〕9號
1981年5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委
文件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聯合調查組《關於軍隊農副業生產和訓練場用地等問題的調查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結合當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多年來,軍隊從事農副業生產是有成績的,對解決軍隊實際困難,減輕國家負擔,支援社會主義建設,以及開發建設保衛邊疆等方面,都起了積極的作用。這對保持和發揚我軍艱苦奮鬥的光勞傳統也有重要意義。根據我國當前國民經濟情況和軍隊存在的實際困難,軍隊農副業生產還需要繼續搞好,但對存在的土地矛盾,應認真予以解決。有關地方政府要繼續積極支持軍隊搞好農副業生產,對軍隊進行軍事訓練、武器裝備試驗和國防設施所必需的用地,亦應給予保證。軍隊同志則應充分注意我國人多地少的客觀情況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儘量節約用地,照顧農牧民群眾,特別是少數民族的利益。

  解決好軍隊和地方的土地矛盾,是關係到改善軍民關係、促進安定團結的一個重要問題。國務院、中央軍委要求:各有關地方政府和軍隊都要從實際出發,本着軍民兼顧、互諒互讓、有利團結的原則,由雙方領導同志親自出面,經過充分協商,認真做好幹部和群眾的思想工作,儘快把問題解決好。各有關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大軍區、軍兵種,要在半年之內把解決情況聯合向國務院、中央軍委做一次報告。

附:

關於軍隊農副業生產和訓練場用地等問題的調查報告

  遵照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國務院和中央軍委各有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於1980年10月、11月間,分三路到河北、山西、山東、黑龍江、吉林、遼寧、陝西、甘肅、青海等九個省,就軍隊農副業生產和訓練場用地等問題進行了調查。調查組聽取了所到地區軍隊、地方各級幹部和群眾的意見,就有關問題共同進行了研究。現將主要情況和意見報告如下:

(一)

  駐九省的軍隊,大規模地經營農副業生產,一般是從60年代初國家經濟困難時期發展起來的,到70年代初種地最多。1972年以後。根據中央軍委關於軍隊農副業生產主要解決「三糧」(補助糧、飼料糧、種子糧)的指示,軍隊各單位分別作了壓縮。目前,駐九省軍隊農副業生產,有軍、師農場,團生產點和連隊業餘生產3種形式。據軍隊統計,共用地××××畝,其中國有土地××××畝,占95%,集體土地×××畝,占5%,使用草原××××畝(地方統計的數字較多)。駐九省軍隊年產糧食××多斤,約占全軍糧食產量的一半以上,菜自給率為50%至80%(華北較高),肉自給率為56%至82%(西北較高)。軍隊農場生產的糧食,主要用於戰士、基層幹部和新兵集訓口糧補助,臨時來隊的戰士家屬吃糧,以及飼料糧和種子糧等。這幾項補助糧,瀋陽軍區每年共需××××斤,約占總產量的65%,蘭州、北京、濟南軍區約占總產量的80%。補助糧的糧款,瀋陽、蘭州軍區基本上是從軍隊農場收益中解決的,北京、濟南軍區還需要從軍辦工廠(包括家屬工廠)收益中補貼一部分。此外,部隊每年還上繳國家一些糧食,如瀋陽軍區部隊農場,20多年來交售國家糧食×××斤。總的看,軍隊搞農副業生產是有成績的,對解決軍隊實際困難,減輕國家負擔,以及開發建設保衛邊疆等方面,都起了積極的作用。

  當前,軍隊農副業生產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一些地區軍隊農牧場和當地群眾在土地問題上發生的矛盾急待解決。據駐9省軍隊統計,有爭議的土地約54萬畝(占駐九省軍隊農場用地總數的1/6左右),草場的爭議更為突出。主要集中在河北保定地區、山西晉南地區、陝西三門峽庫區、遼寧盤錦地區和甘肅甘南、青海海南藏族自治州等地。有的地方由上書上訪,發展到強種、毀苗、搶收、強牧。甚至打架鬥毆。這些矛盾,大致有幾種情況:一是軍隊使用社隊的土地,數量雖少(9省約八萬畝),但涉及面廣,尤其在人均土地較少的晉、冀、魯3省,矛盾較為突出。二是甘、海兩省的少數民族地區,1958年以後軍隊在那裡辦了一些牧場,接收了支邊青年墾殖的一些農場,隨着當地人口的增加和牧業的恢復發展,加之草原嚴重退化,現在冬春草場嚴重不足,牧民的生產生活受到影響,強烈要求收回軍隊所用的土地。三是在「文化大革命」中,軍隊接收了一些國營農、林、牧場和勞改農場,現在這些單位有的要恢復和發展生產,進行教學、科研活動,有的要安排勞改、勞教人員,要求收回原來的土地。四是軍隊墾殖的荒地、撩荒地、河道變遷新淤出的土地,有的國營農場或當地社隊對土地權屬提出異議。此外,對有的軍隊農場向地方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轉讓耕地或撩荒土地,當地群眾也很有意見。

  鑑於以上情況,今後軍隊農副業生產要不要搞,如何搞,已成為軍隊和地方幹部關心的問題,我們在調查中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分析了各種情況,認為我國人多地少,軍隊不辦農場,固然有利於解決土地矛盾,加強軍政、軍民團結,但從當前國家經濟情況看,軍隊如果不辦農場,的確有許多實際困難不好解決。如戰士、基層幹部口糧補助,按現在國家供應標準,每人每天需補助二兩;新兵集訓口糧補助,臨時來隊的戰士家屬吃糧,飼料糧,以及基層伙食金額補助,野營訓練損壞青苗的賠償,使用社隊菜地的報酬等等,目前大多由軍隊生產收益來補貼;軍隊正常經費的缺口,有的也是由生產收益來彌補的。所有這些,當前國家很難全部包下來。而軍隊的農副業生產已有一定的基礎,用兵也不多,為了不使軍隊的生活水平下降,更好地完成戰備訓練任務,我們認為,軍隊繼續搞好農副業生產是必要的。地方各級政府和人民群眾,要繼續支持軍隊把農場辦好。軍隊則應該充分考慮到我國人多地少的特點,儘量節約用地;要照顧農牧民群眾、特別是少數民族的利益,不要與民爭利。對現有的矛盾,要通過軍隊和地方政府充分協商,認真加以解決。軍隊和地方政府,都要加強思想教育,作好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通過解決土地矛盾,進一步改善軍政、軍民關係,促進安定團結。

  對於解決軍隊農副業生產用地的矛盾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幾條原則意見:

 一、凡經過當地政府批准,或經當地政府和軍隊協商同意,由軍隊圍海、圍湖和開墾、復墾的耕地,仍應按原協議由軍隊繼續耕種。軍隊撩荒的耕地,應交地方政府。今後不得隨意圍湖造田或在牧區開荒種地。

 二、軍隊使用國營農場的土地,凡經當地政府批准的,原則上應維持現狀,雖經地方政府同意,但手續不完備的,須向地方政府補辦手續。少數國營農場,由於耕地劃歸軍隊過多,對農場經營和職工生活影響較大的,本着統籌兼顧的原則,雙方經過協商,作適當調整,必要時可退還一部或大部。軍隊使用農業科研、教育實驗用地,原則上應予歸還。

 三、軍隊在少數民族地區使用集體牧民放牧的草場,經營畜牧業生產或開荒種地,對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群眾要求收回的,軍隊原則上應逐步退還。其中矛盾尖銳的先解決。當地駐防部隊所必需的耕地和草場,地方政府應給予安排。

 四、軍隊在其他地區使用集體農民的耕地,如當地人多地少,給群眾生活帶來困難,群眾強烈要求退還的,軍隊應儘量退還。在人少地多的地區,如土地矛盾不突出,軍隊使用集體農民的土地可通過雙方協商,維持現狀。

 五、軍隊基層伙食單位所必需的菜地,當地政府應積極給予安排。使用社、隊的耕地,按當地平均收益水平給以合理報酬,並相應減免其糧食徵購任務。

 六、軍隊使用勞改農場的土地,應按中發<1980>67號文件的規定精神,原則上交回公安部門。如軍隊歸還確有實際困難的,可同當地政府協商調整。

 七、對存在爭議的軍隊用地,由有關軍隊和地方政府協商解決。所有劃歸軍隊使用的土地,都應劃定明確界線,穩定使用權。對劃歸軍隊使用的土地及土地上的設施、物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軍隊調動時,允許在軍隊內部調整使用,並向當地政府備案。軍隊不再使用的土地,應交給地方政府處理。在交還之前,一定要和有關方面協商好,防止引起地方或群眾之間新的矛盾。

 八、過去軍隊使用國營農場的土地,自行轉讓給地方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原則上由當地政府收回,退還農場。

 九、軍隊農場要按照用兵少、產量高、收益大的要求,改善經營管理,進一步辦好。按照因地制宜、相對集中的原則,凡適合統一經營的農場,都應集中統一管理。產品和收益的分配,應主要用於解決團以下部隊的實際問題,對機關要從嚴控制,反對特殊化。軍隊農場要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不斷改善與當地群眾的關係。

 十、軍馬場是全民所有制的軍事企業,擔負着補充軍隊騾馬的任務。凡經當地政府批准給軍馬場使用的土地,草原以及場內資源,應維持原場界和協議。如需改變時,應由當地政府和軍隊協商,提出解決意見,報省、市、自治區和大軍區按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處理。

(二)

  軍隊的軍事訓練場、武器裝備試驗場和國防設施(以下簡稱軍事場地和軍事設施)用地,當前矛盾也很突出。一些地方反映,某些軍事場地和軍事設施占地過多,有的要求搬遷,有的因權屬不明、地界不清發生爭議,甚至發生群眾強占軍事場地耕種的現象。軍隊同志反映,現在新建軍事場地和軍事設施徵用、借用土地很困難,原有場地和設施有的也很難管理,影響了軍隊正常訓練、武器裝備試驗和國防設施的安全。我們認為,軍隊必需的軍事場地和軍事設施用地,各有關地方應給予保證。軍隊則應考慮到我國人多地少的情況,照顧當地群眾的利益,儘量節約土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和草場,提高土地利用率。為了妥善解決這些問題,我們提出以下幾條意見:

 一、軍隊今後新建軍事訓練場地,一定要周密計劃,慎重選點。大型場地如高炮和大口徑地炮射擊場、坦克團以上戰術訓練場、諸軍兵種協同作戰演習場等,一般應由大軍區統一規劃,統一修建,統一使用。其他中小型訓練場地能集中的儘量集中修建,綜合利用。現有的場地要充分發揮作用,提高場地的利用率。

 二、現有的軍事場地和軍事設施用地,凡屬地界不清、權屬不明的,由當地政府和軍隊充分協商,儘快確定,妥善處理有關糾紛。地方政府進行城市規劃建設,凡涉及軍事設施的,要徵求有關部隊的意見。

 三、地方政府要協同軍隊共同做好對軍事場地和軍事設施的維護管理、安全保密工作。社隊和群眾不要隨意擠占軍事場區內的土地。軍隊要注意節約用地,照顧群眾的利益。在軍事場區以外組織軍事訓練和演習,應儘量安排在農閒時間進行,以利群眾生產。一些占地較多的大型軍事訓練場地,在不影響軍事訓練和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有關軍隊和地方政府協商,可允許周圍群眾在一定的時間和範圍內有組織地進去打柴、割草、放牧等,但不要損壞場區內的各種設施。軍隊進行實彈射擊訓練,要保證空中和地面的安全。

 四、新建國防設施不要占用名勝古蹟和遊覽地區。在現有的軍事設施管理區附近開展旅遊事業或搞大的建築,要徵得有關部隊的同意。

 五、為了確保軍事訓練,武器裝備試驗和國防設施的機密安全,加強法制,建議國務院和中央軍委指定有關部門擬制保護軍事設施機密安全法規。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建議批轉地方和軍隊各有關單位研究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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