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下达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用汇额度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下达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用汇额度的通知
国发〔1985〕61号
1985年4月2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下达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门

 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用汇额度的通知

 
国发〔1985〕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四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剧增,突破计划一点一二倍。今年随着外汇留成比例的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支配的自有外汇将越来越多,在国家结存外汇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如不控制使用,有可能超过国家外汇所能承受的对外支付能力。为了避免外汇支出发生问题,保证对外开放、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决定对今年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实行严格的计划控制,由国家下达分地区、分部门进口计划用汇指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不得突破。

   一九八五年国家外贸、外汇计划安排地方、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用汇六十六亿美元,其中地方五十亿美元,国务院各部门十六亿美元。现将分地区、分部门使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部门自有外汇进口计划,是指地方、部门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外汇(包括留成外汇、地方外汇、调剂外汇以及国家拨给的专项外汇等)所安排的进口用汇计划。分省、区、市的进口计划用汇指标中包括经济特区、沿海港口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这些城市进口所需外汇指标由各省、区、市统筹安排。各省、区、市用汇指标,包括本省、区、市自行安排进口和委托外省及外贸总

公司进口所需用汇。

   二、自有外汇进口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进口工农业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需要的原料、材料、新技术设备、农用物资以及扶持出口商品的物资等。对市场消费品,由于国家统一安排进口的数量较大,各地要适当控制进口。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部门和地方如需进口,仍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分地区、分部门的进口用汇指标,系指今年进口的实际用汇额。关于技术引进项目或其他进口物资需要对外预签明后年的协议或合同的,预签金额应控制在今年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用汇指标的40%之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有外汇进口计划,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单位分配进口用汇指标,组织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应严格按当地政府分配各单位的进口用汇指标核拨外汇,中国银行及其分行应严格监督使用。未经批准而超出控制指标的,外汇管理分局可以拒绝拨汇,中国银行分行可以拒开信用证。国家外汇管理局按月统计、检查分地区、分部门的用汇数。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今年计划执行结果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国家计委和经贸部。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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