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下達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劃用匯額度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下達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劃用匯額度的通知 國發〔1985〕61號 1985年4月2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國務院關於下達一九八五年地方和部門
自有外匯進口計劃用匯額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一九八四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劇增,突破計劃一點一二倍。今年隨着外匯留成比例的提高,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支配的自有外匯將越來越多,在國家結存外匯急劇下降的情況下,如不控制使用,有可能超過國家外匯所能承受的對外支付能力。為了避免外匯支出發生問題,保證對外開放、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國務院決定對今年地方、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實行嚴格的計劃控制,由國家下達分地區、分部門進口計劃用匯指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不得突破。
一九八五年國家外貿、外匯計劃安排地方、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用匯六十六億美元,其中地方五十億美元,國務院各部門十六億美元。現將分地區、分部門使用自有外匯進口計劃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方、部門自有外匯進口計劃,是指地方、部門通過各種渠道獲得的外匯(包括留成外匯、地方外匯、調劑外匯以及國家撥給的專項外匯等)所安排的進口用匯計劃。分省、區、市的進口計劃用匯指標中包括經濟特區、沿海港口開放城市和計劃單列城市,這些城市進口所需外匯指標由各省、區、市統籌安排。各省、區、市用匯指標,包括本省、區、市自行安排進口和委託外省及外貿總
公司進口所需用匯。
二、自有外匯進口使用範圍,主要包括進口工農業生產建設和技術改造需要的原料、材料、新技術設備、農用物資以及扶持出口商品的物資等。對市場消費品,由於國家統一安排進口的數量較大,各地要適當控制進口。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部門和地方如需進口,仍按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審批。
三、分地區、分部門的進口用匯指標,係指今年進口的實際用匯額。關於技術引進項目或其他進口物資需要對外預簽明後年的協議或合同的,預簽金額應控制在今年下達給各地區、各部門用匯指標的40%之內。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自有外匯進口計劃,由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所屬各單位分配進口用匯指標,組織有關部門具體落實,各地外匯管理分局應嚴格按當地政府分配各單位的進口用匯指標核撥外匯,中國銀行及其分行應嚴格監督使用。未經批准而超出控制指標的,外匯管理分局可以拒絕撥匯,中國銀行分行可以拒開信用證。國家外匯管理局按月統計、檢查分地區、分部門的用匯數。各地區、各部門要將今年計劃執行結果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時抄送國家計委和經貿部。
國 務 院
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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