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瑞丽等口岸设置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瑞丽等口岸设置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7〕117号
1987年7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云南省瑞丽等口岸

设置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7〕1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九日《关于在我省开放口岸瑞丽、畹町和昆明机场设置商检机构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瑞丽、畹町、昆明三个口岸设置商检机构,增加商品检验人员编制共三十五人。机构设置和编制分配的有关具体事宜,由你省商国家商检局确定。人员来源,从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二、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投资,由你省解决。检验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商检部门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