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2007年)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做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并参照本条例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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