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2007年)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做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對外合作開採煤層氣資源由中聯煤層氣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實施專營,並參照本條例執行。」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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