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订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订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4〕48号
1984年3月3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八〇年下达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国发[1980]283号),对于贯彻中央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和不受礼的决定起了一定的作用。几年的实践证明这个规定是必要的和基本可行的。考虑到近年来物价上涨等情况变化和个别条文不够确切,故决定予以修订。修订中提高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的费用标准。原规定中的第四条(即:各单位在对外活动中,确有需要,必须赠礼者,授权批准机关为中央一级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机关),原意是指对外经济活动中个别的特殊情况。执行中,有些地方和部门在一般的对外活动中,援引这条规定对外赠礼。为了避免误解,修订中删去了这一条。关于对外经济活动中确需赠礼的特殊情况,将由有关部门另外拟订处理办法。

  本规定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随即废止。

国务院

1984年3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
(1980年1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1984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根据中共中央[1980]63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制订了公开发表的《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并指出如有必要赠礼,须经授权机关批准。鉴于在对外交往中,有关授受礼品的情况比较复杂,为此,特作如下几项规定,供内部掌握执行。

  一、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军委主席,政协主席出国正式访问,如有必要,可按国际通例,赠送有纪念意义的礼品,赠礼金额由主办部门逐案报批。

  二、我国政府代表(代表团)参加外国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友好省、市间官方首次往来,根据实际情况需赠礼,赠礼金额掌握在七百元之内。

  三、我国驻外机构和出国代表团、组,根据所在国和访问国的习惯,如果需要,可向接待人员、服务人员赠送小纪念品。代表团、组赠送小纪念品的费用,可按出访人数,时间长短,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掌握在三十元之内(三、五人的代表团、组,每访问一个国家,每人掌握在四十元之内);大型的文艺、体育等代表团,每访问一个国家,总数不超过五百元。

  对来华帮助建设或免费讲学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在他们归国时,可赠送少量礼品或纪念品。

  四、在对外交往中,如对方赠礼而难以谢绝,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礼,或酌情回赠少量有纪念意义的礼品。

  五、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适用于我国单位和个人同华侨、中国血统外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的交往。他们对我国建设事业的捐赠,不属礼品范围,可以收下,并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中央各部门和所属单位所收礼品,按系统分别上交中央办公厅、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军委办公厅、人大常委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指定管理机构),由其将所收的礼品,按贵重艺术品,金、银、珠宝制品,设备器材,以及有科研价值的物品,分别转交国库、博物馆、科研机构等单位。高级消费品,如电视机、录像机、录音机、电冰箱、计算机、收音机、摄影机、放映机、幻灯机、照相机、打字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钟表、地毯等,可分配给需要的单位公用。

   外国人给单位赠送的专业用品,按系统经上述管理机构批准后,可由受礼单位留用。外国人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的一般小礼品、纪念品,如圆珠笔(包括表笔)、笔记本、打火机、手绢、纱巾、儿童玩具、食品,以及一般的电子表、计算器之类,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个人。

  其他物品,适于公开出售者,可交商业部门出售;不适于公开出售者,可在内部暂按国内市价五折出售,所得款项均上缴国库。

  七、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礼品管理和收交工作,健全和严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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