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修訂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 國務院關於修訂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4〕48號
1984年3月3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重新修訂的《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〇年下達的《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國發[1980]283號),對於貫徹中央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和不受禮的決定起了一定的作用。幾年的實踐證明這個規定是必要的和基本可行的。考慮到近年來物價上漲等情況變化和個別條文不夠確切,故決定予以修訂。修訂中提高了贈送禮品和紀念品的費用標準。原規定中的第四條(即:各單位在對外活動中,確有需要,必須贈禮者,授權批准機關為中央一級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領導機關),原意是指對外經濟活動中個別的特殊情況。執行中,有些地方和部門在一般的對外活動中,援引這條規定對外贈禮。為了避免誤解,修訂中刪去了這一條。關於對外經濟活動中確需贈禮的特殊情況,將由有關部門另外擬訂處理辦法。

  本規定自一九八四年五月一日起執行,原規定隨即廢止。

國務院

1984年3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
(1980年11月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1984年3月31日國務院批准修訂)

  根據中共中央[1980]63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制訂了公開發表的《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並指出如有必要贈禮,須經授權機關批准。鑑於在對外交往中,有關授受禮品的情況比較複雜,為此,特作如下幾項規定,供內部掌握執行。

  一、黨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軍委主席,政協主席出國正式訪問,如有必要,可按國際通例,贈送有紀念意義的禮品,贈禮金額由主辦部門逐案報批。

  二、我國政府代表(代表團)參加外國重大慶典活動,以及友好省、市間官方首次往來,根據實際情況需贈禮,贈禮金額掌握在七百元之內。

  三、我國駐外機構和出國代表團、組,根據所在國和訪問國的習慣,如果需要,可向接待人員、服務人員贈送小紀念品。代表團、組贈送小紀念品的費用,可按出訪人數,時間長短,每訪問一個國家,每人掌握在三十元之內(三、五人的代表團、組,每訪問一個國家,每人掌握在四十元之內);大型的文藝、體育等代表團,每訪問一個國家,總數不超過五百元。

  對來華幫助建設或免費講學的外國專家,技術人員,在他們歸國時,可贈送少量禮品或紀念品。

  四、在對外交往中,如對方贈禮而難以謝絕,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禮,或酌情回贈少量有紀念意義的禮品。

  五、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適用於我國單位和個人同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的交往。他們對我國建設事業的捐贈,不屬禮品範圍,可以收下,並按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中央各部門和所屬單位所收禮品,按系統分別上交中央辦公廳、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央軍委辦公廳、人大常委辦公廳和全國政協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自行指定管理機構),由其將所收的禮品,按貴重藝術品,金、銀、珠寶製品,設備器材,以及有科研價值的物品,分別轉交國庫、博物館、科研機構等單位。高級消費品,如電視機、錄像機、錄音機、電冰箱、計算機、收音機、攝影機、放映機、幻燈機、照相機、打字機、汽車、摩托車、自行車、鐘錶、地毯等,可分配給需要的單位公用。

   外國人給單位贈送的專業用品,按系統經上述管理機構批准後,可由受禮單位留用。外國人向單位或個人贈送的一般小禮品、紀念品,如圓珠筆(包括表筆)、筆記本、打火機、手絹、紗巾、兒童玩具、食品,以及一般的電子表、計算器之類,可由受禮單位留用或處理給個人。

  其他物品,適於公開出售者,可交商業部門出售;不適於公開出售者,可在內部暫按國內市價五折出售,所得款項均上繳國庫。

  七、各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禮品管理和收交工作,健全和嚴格管理制度。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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