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5〕65号
2005年7月13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决定接受《〈世界卫生


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的批复


国函〔2005〕65号

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第31届世界卫生大会于1978年5月18日通过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接受书由你部部长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七十四条修正案

(中文案文)

  第七十四条修改为:“本组织法的阿拉伯文本、中文本、英文本、法文本、俄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应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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