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通知
国发〔1991〕2号
1991年1月15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通知
国发〔1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发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转换债是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以下简称单位)持有的当年到期的国债转换为等额的新债。

二、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的发行范围为: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发行、一九九一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八年发行、一九九一年到期的单位持有的国库券。

三、一九九一年转换债,从当年七月一日开始计息,期限为五年,年利率为8%,不计复利。

四、一九九一年转换债用原已签发的债券收款单代用。五年期满后,单位可持原收款单到原签发银行办理还本付息。转换债期满时,本金照还,利息分前后两期分别计算,即:原发债券改为转换债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计算;改为转换债以后的利息按原本金与新定利率计算。

五、本通知未尽事项,按原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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