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的通知
國發〔1991〕2號
1991年1月15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發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的通知
國發〔19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治理整頓和深化改革的需要,國務院決定發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一年轉換債是將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以下簡稱單位)持有的當年到期的國債轉換為等額的新債。

二、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的發行範圍為: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發行、一九九一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國庫券;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八年發行、一九九一年到期的單位持有的國庫券。

三、一九九一年轉換債,從當年七月一日開始計息,期限為五年,年利率為8%,不計複利。

四、一九九一年轉換債用原已簽發的債券收款單代用。五年期滿後,單位可持原收款單到原簽發銀行辦理還本付息。轉換債期滿時,本金照還,利息分前後兩期分別計算,即:原發債券改為轉換債以前的利息按原定利率計算;改為轉換債以後的利息按原本金與新定利率計算。

五、本通知未盡事項,按原國債發行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通知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制定。

 

                         國 務 院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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