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设立物价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即设立物价委员会的通知
1957年8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全国解放以来,国家为了加强市场物价的管理,曾委托商业部统一负责管理市场物价;在对私营商业全面改造期中,为了安排私商,又会决定实行城乡分管,由商业部和供销合作社分别管理城乡市场物价。这种情况,到1956年夏季以后,由于商业部门划分为六个部以及国营商业下伸到农村市场,全国城乡市场物价,单独由商业部或供销合作社统一管理,已有困难。因此在市场物价方面,发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近几个月来,国家会有计划地调整了几种主要农产品的购、销价格和几种工业品的销售价格,这是有计划的提价。但是自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很多地区也发生了自发地提高农副产品、手工业品和工业品价格的现象。其中有些产品价格上涨是适当的,但有些产品提价是不适当的;另外还有些产品改换规格、另立牌号或降低质量造成变相的提价,引起了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市场物价的不安情绪,这是必须加以注意的。

  为了加强和统一领导市场物价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辖市、县及相当于县的镇,需要设立在党委和人民委员会领导下的物价委员会,由省长或副省长、市长或副市长、县长或副县长直接领导,吸收有关方面的人员参加,并应在不增加编制人员的条件下,从工商业务部门抽调必要的少数干部,设立办事机构,处理具体工作。至于组织形式,由各地根据情况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委员会成立以后,关于中央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工作的分工和对物价的审批工作,暂作以下规定:

  一、农副产品中统购和统一收购物资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由中央管理审批工作,调整这两类商品价格,由各主管业务部提出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执行。在某些非集中产区的基层市场,委托地方政府根据中央规定的差价和比价原则,制定收购价和销售价。

  二、农副产品中小土产(即第三类物资)的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具体情况加以掌握。国务院对全国小土产的价格水平,每年规定一次。

  三、工业品和手工业品中若干种主要商品和主要市场的销售价格,由中央掌握;其它市场以及次要商品的销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原来规定的物价管理分工原则,和1956年12月国务院五办会议纪要关于调整工业品价格的规定,加以掌握。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和商业部门对手工业品的收购价格的作价原则,都维持现状,暂不变动。待改进工业和商业体制以及改变工商关系问题决定以后,再作相应的改变。

  国务院决定今后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物价会议。今年下半年准备召开一次物价会议,会议内容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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