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各級人民委員會應即設立物價委員會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各級人民委員會應即設立物價委員會的通知
1957年8月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全國解放以來,國家為了加強市場物價的管理,曾委託商業部統一負責管理市場物價;在對私營商業全面改造期中,為了安排私商,又會決定實行城鄉分管,由商業部和供銷合作社分別管理城鄉市場物價。這種情況,到1956年夏季以後,由於商業部門劃分為六個部以及國營商業下伸到農村市場,全國城鄉市場物價,單獨由商業部或供銷合作社統一管理,已有困難。因此在市場物價方面,發生了一些不利的影響。近幾個月來,國家會有計劃地調整了幾種主要農產品的購、銷價格和幾種工業品的銷售價格,這是有計劃的提價。但是自從去年下半年以來,很多地區也發生了自發地提高農副產品、手工業品和工業品價格的現象。其中有些產品價格上漲是適當的,但有些產品提價是不適當的;另外還有些產品改換規格、另立牌號或降低質量造成變相的提價,引起了社會上一部分人對市場物價的不安情緒,這是必須加以注意的。

  為了加強和統一領導市場物價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轄市、縣及相當於縣的鎮,需要設立在黨委和人民委員會領導下的物價委員會,由省長或副省長、市長或副市長、縣長或副縣長直接領導,吸收有關方面的人員參加,並應在不增加編制人員的條件下,從工商業務部門抽調必要的少數幹部,設立辦事機構,處理具體工作。至於組織形式,由各地根據情況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委員會成立以後,關於中央同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工作的分工和對物價的審批工作,暫作以下規定:

  一、農副產品中統購和統一收購物資的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由中央管理審批工作,調整這兩類商品價格,由各主管業務部提出方案,報經國務院批准執行。在某些非集中產區的基層市場,委託地方政府根據中央規定的差價和比價原則,制定收購價和銷售價。

  二、農副產品中小土產(即第三類物資)的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地方具體情況加以掌握。國務院對全國小土產的價格水平,每年規定一次。

  三、工業品和手工業品中若干種主要商品和主要市場的銷售價格,由中央掌握;其它市場以及次要商品的銷售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中央原來規定的物價管理分工原則,和1956年12月國務院五辦會議紀要關於調整工業品價格的規定,加以掌握。工業品的出廠價格和商業部門對手工業品的收購價格的作價原則,都維持現狀,暫不變動。待改進工業和商業體制以及改變工商關係問題決定以後,再作相應的改變。

  國務院決定今後每年舉行一次全國物價會議。今年下半年準備召開一次物價會議,會議內容和時間,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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