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合资兴办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合资兴办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4〕12号 1994年2月1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合资兴办汕头经济特区
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的批复
国函〔1994〕1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汕头利用外资兴建大型商场的请示》(粤府函〔1993〕4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旅集团公司、汕头经济信息开发公司、汕头旅游集团公司、汕头利莱集团公司与泰国华侨陈世贤先生合资兴办汕头经济特区金银岛贸易有限公司。
二、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自营进出口和“三来一补"等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和代理进出口业务,外汇需自求平衡。
三、该项目总投资为1亿港元,全额注册,中外方分别占40%和60%。
四、该公司租赁汕头金银岛商业中心4000平方米场地作为经营场所。经营期限为30年。
五、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计委审批,合同、章程报外经贸部审批。
六、其他事宜按国务院规定的政策执行。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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