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合資興辦汕頭經濟特區金銀島貿易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合資興辦汕頭經濟特區金銀島貿易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4〕12號
1994年2月1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合資興辦汕頭經濟特區

金銀島貿易有限公司的批覆

國函〔1994〕12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汕頭利用外資興建大型商場的請示》(粵府函〔1993〕469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天津華聯商廈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旅集團公司、汕頭經濟信息開發公司、汕頭旅遊集團公司、汕頭利萊集團公司與泰國華僑陳世賢先生合資興辦汕頭經濟特區金銀島貿易有限公司。 

  二、該公司的經營範圍為百貨零售、自營進出口和「三來一補"等業務,不得經營商業批發和代理進出口業務,外匯需自求平衡。

三、該項目總投資為1億港元,全額註冊,中外方分別占40%和60%。

  四、該公司租賃汕頭金銀島商業中心4000平方米場地作為經營場所。經營期限為30年。

五、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計委審批,合同、章程報外經貿部審批。

六、其他事宜按國務院規定的政策執行。

    國 務 院

   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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