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设立双江等八个自治县给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 云南省设立双江等八个自治县给 云南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85)国函字88号 1985年6月1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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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省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关于成立双江等八个民族自治县的请示》收悉。同意你省:
一、撤销双江县,设立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以原双江县的行政区域为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二、撤销维西县,设立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原维西县的行政区域为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三、撤销景东县,设立景东彝族自治县。以原景东县的行政区域为景东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四、撤销景谷县,设立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原景谷县的行政区域为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五、撤销普洱县,设立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原普洱县的行政区域为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六、撤销漾濞县,设立漾濞彝族自治县。以原漾濞县的行政区域为漾濞彝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七、撤销禄劝县,设立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以原禄劝县的行政区域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八、撤销金平县,设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原金平县的行政区域为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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