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批复
国函〔2000〕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0年6月14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2000年第3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巴中地区设立地级巴中市的请示》(川府〔1999〕4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巴中地区和县级巴中市,设立地级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巴州区。

二、巴中市设立巴州区,以原县级巴中市的行政区域为巴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巴州镇。

三、巴中市辖原巴中地区的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和新设立的巴州区。

巴中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