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巴中地區設立地級巴中市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四川省撤銷巴中地區設立地級巴中市的批覆 國函〔2000〕6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0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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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撤銷巴中地區設立地級巴中市的請示》(川府〔1999〕40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撤銷巴中地區和縣級巴中市,設立地級巴中市。市人民政府駐新設立的巴州區。
二、巴中市設立巴州區,以原縣級巴中市的行政區域為巴州區的行政區域。區人民政府駐巴州鎮。
三、巴中市轄原巴中地區的通江縣、南江縣、平昌縣和新設立的巴州區。
巴中市的各類機構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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