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68号 2004年9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
河口口岸和磨憨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4〕6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授予河口、磨憨口岸签证权的请示》(云政发〔2004〕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河口口岸和磨憨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四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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