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2006年10月1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

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

国函〔2006〕106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批准长沙航空口岸办理外国籍人员入境签证业务的请示》(湘政〔2006〕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长沙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

                           国务院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