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香港设立中国船级社香港分社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香港设立中国船级社香港分社的批复
国函〔1991〕41号
1991年7月1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香港

设立中国船级社香港分社的批复

 
国函〔1991〕41号

  

交通部:

      你部《关于拟在香港设立中国船级社分社的请示》(〔91〕交人劳字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在香港设立中国船级社香港分社。

      二、该机构在香港的主要任务是:接受香港和外国政府的授权代行船舶法定检验及发证;承担停靠香港的中国籍船舶的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及发证;承担加入中国船级社船级的非中国籍船舶的船级管理工作。

      三、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待清理整顿驻港机构工作结束后,纳入交通部驻港机构系统一并考虑。目前,可先派少量急需人员赴港开展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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