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德州地区设立地级德州市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德州地区设立地级德州市的批复
国函〔1994〕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1994年12月17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收录于《国务院公报》1994年第3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德州地区及其驻地县级德州市组建地级德州市实行市领导县体制的请示》(鲁政发〔1994〕45号)和有关的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德州地区和县级德州市,设立地级德州市,市人民政府驻原德州地区行署驻地。

  二、德州市设立德城区,以原县级德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德城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原县级德州市人民政府驻地。

  三、德州市辖原德州地区的陵县、宁津县、庆云县、临邑县、齐河县、平原县、夏津县、武城县,原德州地区的乐陵市、禹城市由省直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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