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揭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揭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2〕2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2月17日 |
收录于《揭阳年鉴2013》 |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揭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请求》(粤府〔2012〕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撤销揭东县,设立揭阳市揭东区,将揭阳市榕城区的磐东街道划归揭东区管辖,以原揭东县(不含地都镇、砲台镇、登岗镇)和榕城区磐东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揭东区的行政区域。揭东区人民政府驻曲溪街道金溪大道南侧1号。
二、将原揭东县的地都镇、砲台镇、登岗镇划归榕城区管辖。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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