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调整桂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函〔2013〕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1月18日 |
收录于《临桂年鉴2014》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调整桂林市临桂县行政区划的请示》(桂政报〔2012〕3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临桂县,设立桂林市临桂区,以原临桂县的行政区域为临桂区的行政区域。临桂区人民政府驻临桂镇兴临路1号。
二、桂林市人民政府驻地由象山区五美路16号迁至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区自行解决。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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