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117号
2014年9月9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4〕117号

旅游局:

  你局关于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撤销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其职能并入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附件: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国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旅游工作。对全国旅游工作进行宏观指导;提出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旅游业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要工作;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旅游局、中央宣传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文物局、中医药局、扶贫办共28个部门组成,旅游局为牵头单位。

  国务院分管旅游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协助分管旅游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和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旅游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毕井泉  国务院副秘书长

       邵琪伟  旅游局局长

       王世明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静林  财政部副部长

  成  员:刘建超  外交部部长助理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陈大卫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杨绍品  农业部党组成员

       房爱卿  商务部副部长

       杨志今  文化部副部长

       徐 科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甘 霖  工商总局副局长

       陈 钢  质检总局副局长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滕佳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徐一帆  统计局副局长

       张建龙  林业局副局长

       杜 江  旅游局副局长

       矫梅燕  气象局副局长

       傅选义  铁路局副局长

       王志清  民航局副局长

       童明康  文物局副局长

       于文明  中医药局副局长

       欧青平  扶贫办副主任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