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合肥机场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合肥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21号 1990年3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合肥机场的批复
国函〔1990〕2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再次请示批准开办合肥至香港定期包机的报告》(皖政〔1989〕33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合肥机场,但只限我国籍飞机开办合肥至香港间的包机运输业务,具体航线由中国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同意合肥机场设置检查检验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六十人,其中边检四十人,海关二十人。卫检、动植检的工作由地方检查检验单位承担,所增人员编制由你省调剂解决。上述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当地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合肥机场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组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〇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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