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合肥機場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合肥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0〕21號
1990年3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合肥機場的批覆

 
國函〔1990〕21號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再次請示批准開辦合肥至香港定期包機的報告》(皖政〔1989〕33號)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合肥機場,但只限我國籍飛機開辦合肥至香港間的包機運輸業務,具體航線由中國民航局報空軍審定。

二、同意合肥機場設置檢查檢驗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六十人,其中邊檢四十人,海關二十人。衛檢、動植檢的工作由地方檢查檢驗單位承擔,所增人員編制由你省調劑解決。上述人員除邊檢外,均從當地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

三、上述機構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及開辦費用,由地方政府解決;檢查檢驗單位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合肥機場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組織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公布。

 

                            國 務 院

                          一九九〇年三月七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