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11号 1992年9月2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新会港
客运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1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开设新会对外客运口岸的请示》(粤府〔1992〕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新会港客运口岸,使用我国籍船舶开辟新会至香港的客运航线。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新会港客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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