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東新會港客運口岸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東新會港客運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111號
1992年9月2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廣東新會港

客運口岸的批覆

國函〔1992〕111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開設新會對外客運口岸的請示》(粵府〔1992〕57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新會港客運口岸,使用我國籍船舶開闢新會至香港的客運航線。

二、檢查檢驗等機構的人員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建設投資及開辦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解決;所需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三、新會港客運口岸正式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再正式公布。

                           國務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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