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柳州港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柳州港的批复
国函〔1988〕100号
1988年8月8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柳州港的批复

国函〔1988〕10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开放柳州港的请示》(桂政报〔1988〕68号)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柳州港,但只限开办通往港澳的国轮外贸运输业务。

二、同意柳州港增设有关检查检验机构。新增编制核定为九十三人,其中海关三十五人,商检二十人,动植检二十人,港监十人,口岸办八人。港监、口岸办编制由地方调剂解决。上述单位所需人员,在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调配,不在社会上招收。

三、上述机构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用,由地方负责解决;检查检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柳州港正式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再正式对外宣布。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演讲,不总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