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柳州港的批覆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柳州港的批覆
國函〔1988〕100號
1988年8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同意開放柳州港的批覆

國函〔1988〕100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開放柳州港的請示》(桂政報〔1988〕68號)悉。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開放柳州港,但只限開辦通往港澳的國輪外貿運輸業務。

二、同意柳州港增設有關檢查檢驗機構。新增編制核定為九十三人,其中海關三十五人,商檢二十人,動植檢二十人,港監十人,口岸辦八人。港監、口岸辦編制由地方調劑解決。上述單位所需人員,在地方黨政機關現有人員中調配,不在社會上招收。

三、上述機構所需辦公、生活用房及開辦費用,由地方負責解決;檢查檢驗單位業務用儀器設備、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門解決。

四、柳州港正式開放前,由國務院口岸辦公室負責組織檢查驗收。檢驗合格後,再正式對外宣布。

                            國 務 院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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