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桦川港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桦川港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4〕66号
1994年6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黑龙江桦川港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4〕6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放桦川口岸的请示》(黑政发〔1993〕7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桦川港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并允许第三国人员通行。

  二、桦川港口岸检查检验工作暂时由佳木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承担,以后根据口岸业务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再考虑设立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和配备人员编制问题。

  三、桦川港口岸检查检验工作所需现场办公等条件,由地方安排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等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桦川港口岸开放前,委托你省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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